1月16日,吴某某将一面印有“爱民出清廉,廉者得民心”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魏彩玲的手中,感激地说道:“多亏了您啊,我们心头这件沉甸甸的大事可算解决了,真得是太感谢了!”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花、吴某岗、吴某强、何某女、何某与被告朔州某农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五原告承包土地,在地上栽种柠条树苗。2020年夏天,被告未经五原告同意,占用该片土地建设养猪场。2021年2月,五原告得知土地被占用,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土地纠纷切实关系到群众利益,并确保日后不遗留问题,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纠纷的细节和背景。五原告积极向法官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土地的黑白和彩色卫星图照片,表示对案涉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土地手续完整。
“我公司在土地上建设养殖场是依据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进行,且未超出村委会提供的土地坐标点红线图的范围,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证书及承包合同等只能证明原告对登记在土地证上的土地享有权利,但不能直接证明我公司占用其承包土地”,被告坚持自己的说法,不肯调解。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带领干警就案涉土地坐标点红线图所示地块向朔城区土地局询问核实后,得知被告朔州某农牧有限公司所建养殖场占用的土地范围包含原告的承包地块。
承办法官认为宣判结案是容易的,但法官的工作不只是开庭宣判,更重要的是让纠纷不留“尾巴”,给案子彻底画上句号。开庭审理时,法官一面从法律角度入手,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厘清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责任;一面从情理角度入手,设身处地分析土地纠纷相关情况,朔州某农牧有限公司已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宜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可按一定标准对五原告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被告当即表示愿意承担赔偿义务,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土地纠纷无小事,该类案件极大影响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只有对症下药,才能真正做到化干戈为玉帛。朔城区人民法院坚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妥善处理涉农案件,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