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那么,退休了还能索赔误工费吗?
来看我院受理的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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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3年7月24日,被告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出误工费的赔偿要求,被告抗辩称原告已退休没有工资收入,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1955年9月12日出生,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提供多组证据证明其在某乡某村家庭承包地块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来源,故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导致收入减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
2023年7月12日,被告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1957年7月4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动能力及有劳动收入,但其未提供其事故发生前近三年的收入情况,也未提供其因事故导致的实际误工损失情况等证据证明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判断误工与否,关键在于事实和证据。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收入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的,并不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法定退休年龄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未对受害人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退休后仍从事劳动的老年人,其中很多农村居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务农、外出务工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退休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支持误工费,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有所为”者安心。
综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够证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支持误工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