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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金条不翼而飞,责任谁负?
  发布时间:2024-01-23 09:50: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22年12月5日,李先生花费4万余元,在某贵金属交易电商平台购买了重量100克的金条一根。12月7日,李先生赶到快递驿站将包装箱拆封,取出里面的小礼盒,随即将外包装丢置一旁。李先生回家打开礼盒后却发现盒内空无一物,随即联系某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讨要说法,后因协商未果,李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交付100克金条。

  围绕金条到底有无寄出,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争议很大。法庭调取了某电商平台打包快递包裹的现场视频,以及快递站点的监控录像,发现电商平台工作人员在打包时,并没有将金条直接放入小礼盒内,而是将金条用泡沫和保鲜膜另行包裹后放在礼盒旁边,连同礼盒一起装入快递外封箱内。原告拆封取出内部礼盒后,误以为外包装箱内的泡沫、保鲜膜均为填充物,遂连同外包装箱一并丢置一旁,仅取走礼盒带回了家。

  电商平台解释,之所以将金条用泡沫和保鲜膜另行包裹,而不直接放入礼盒,是为了防止金条在运输途中遭受磕碰变形。卖家收货后,可以将金条取出用内置礼盒包装收藏。这是金条等贵重软金属物品网购包装的通行做法。法庭当场调取查看了该电商平台其他类似物品网购打包视频,印证了其说法。

  【评析】

  李先生网购金条却未拿到手,责任究竟谁负,被告应否补发金条或向原告赔偿?本案审理中,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网购平台应该负责,原告李先生无责。因为平台作为销售方,对于贵重商品的特殊快递包装方式,负有明确告知提示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财物损失和矛盾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先生应负责任,被告网购平台无责,因为事实上被告已经寄出金条,而原告作为消费者在签收网购商品时,具有仔细清点核验货物的注意义务,对贵重物品尤其要认真查验。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均有过错,都应承担一定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意即消费者具有知情权。第二十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由此可见,网购交易中,商家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除了保真保正,确保质量、所拍即所得外,对消费者还具有明确、全面的告知说明义务。

  本案被告作为销售方,对于金条这种贵重商品的特殊快递包装方式,尤其对原告负有明确告知提示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不受侵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否则如果未尽到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使得金条丢失造成消费者财产受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采用特殊的快递运输包装方式寄送金条,未尽明示告知义务导致财物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与此同时,原告作为消费者签收网购商品时,亦应仔细清点核验,避免事后扯皮麻烦,这是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裁判】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意识到自身过错,双方达成谅解,原告给与被告一定补偿,案件调解解决。为避免类似纠纷继续发生,法庭向被告电商平台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今后的网售活动中,应注意邮寄包装规范化、强化商家提示告知义务、完善邮寄交接验收程序。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信息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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